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房产过户去哪里办理?
释义
    

法律主观:
    


    房产过户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我国对不动产的保护是通过登记过户进行确认和保护,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人以及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拥有的使用权、支配权等。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5 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