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农村宅基地以家庭为单位计,一户一宅。 2、陕西省宅基地面积标准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2分);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3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3分)。 法律依据: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方案须经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先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二)宅基地使用方案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向该村村民公布并监督实施; (三)经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四)农村村民住宅易地建新拆旧的,新住宅建成后,必须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原住宅,将原宅基地交还土地所有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