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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书面限期拆除通知应不应该送达
释义
    法律分析: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通知书) 想必一部分始终未与征迁方达成一致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迁人,对于限期拆除决定书或者限期拆除通知书应该不陌生,居住了几十年甚至一辈子的房子平时无事,一到拆迁时反而成了违建,要被限期拆除。一张看似合法、依据充分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也可能存在着诸多违法之处,下面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就通过多年的办案经验,来对《限期拆除通知书》中可能存在的违法之处进行分析,希望能帮助被征收人在收到限拆通知时对其合2018年7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2018年7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2018年8月23日,申请人自行拆除涉案违章建筑。以上法律文书及笔录申请人均拒绝签字,由见证人签字见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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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