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化,人们已经从只追求经济效益的模式转变成了既要实现经济利益也要保护环境的绿色经济模式。与此相适应在法律领域也应该制定一些对于保护环境有益的制度,例如环境保护税制度。一、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征税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其他生产经营者。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大气排放,导致大气污染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包括重金属、悬浮物、动植物油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二、不征税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以上就是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介绍。环境保护税既可以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还可以促使企业提高环保意识,增加对于环境保护的投入,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