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如下: 1、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500元补偿;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20平方米增加补偿100元; 2、被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城区范围以内12元/平方米/月,城区范围以外6元/平方米/月; 3、对未经登记建筑属附房或未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或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视搭建时间分别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按残值补偿300元/平方米。 征收房屋的程序有哪些 征收房屋的程序如下: 1、由当地征收行政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当地政府,并进行公告和征集意见; 2、将征集意见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 3、人民政府进行风险评估,足额专款到位; 4、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公布期间过后未有人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则开始征收。 法律依据:《国家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