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重疾险公司以“不理赔”为由拒绝赔付患有结肠癌的保险金,投保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维权: 1. 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诉,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审查理赔申请。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诉。 2. 委托律师或公证机构进行调解或鉴定。如果申诉无法解决争议,投保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公证机构进行调解或鉴定。 3. 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如果上述方法无法解决争议,投保人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要求保险监管机构介入调解。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诉。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2. 《民法典》第十一条:“单位人员因执行任务造成损害,由单位承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保险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将赔款给付的有关情况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如果保险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给付赔款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的给付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保险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重新审查。” 以上是我能提供的关于该题目的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