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原投资主体存续的企业合并不需要交纳契税。企业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的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