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委仲裁案件可以当庭答辩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不是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材料有困难的情况,那么过15天不答辩,算放弃举证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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