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抵押和质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其主要区别在于担保物的性质不同。质押物是指应收账款、存货等具有货币价值的动产,而抵押物则是指不动产,如房产、土地等。在诉讼程序中,抵押和质押的不同会影响到担保物的处置和优先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一条:担保物可以是财产或者权利。担保物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担保物的权利包括基础合同的权利和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当领取债权人聚集债务人全部债务财产时,抵押权优先受偿;当领取债权人依法依据合同转让财产权时,质权先于抵押权受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以质押或者抵押权为根据的财产保全,应当以办理查封或者冻结手续代替。 因此,在诉讼程序中,当涉及到抵押担保时,需注意优先权的问题,而质押担保则需要注意财产性质的问题。同时,在财产保全方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或者冻结手续,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担保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