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育局局长有实权吗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教育局局长的职责如下: 1.根据党和国家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本局近远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并负责对落实贯彻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督促等工作,对本局各项工作负总责。 2.组织协调各位副局长和各科室,经常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深化教育改革,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3.参与教育经费年度计划的制订,检查督促教育投入的情况,搞好本级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指导学校基本建设、条件装备等工作。 4.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统筹协调劳动工资、人事管理、招生考试以及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程序,做好学校干部的考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5.主持召开局务会议,听取各项工作汇报,讨论决定重大议题,总结布置工作,抓好本局各项管理工作。 6.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指导校务公开工作,加强廉政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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