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教育局局长家属可以经商。领导干部的子女和家属是可以经商的,但是一般不能在自己管辖的区域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5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中国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9年12月29日政治局审议通过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证券投资。法律依据《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规定 结合教育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现对教育系统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不准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从事以学生为服务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包括不准经销教学教辅材料、教学仪器设备、教具、校服、学生食品药品保健品等。不准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承揽教育基建、维修工程。不准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管辖的地区从事与留学服务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