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教育局职责 ?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地方性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拟定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2、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园)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园)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3、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组织执行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4、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组织执行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5、统筹指导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组织执行各类高等教育办学标准、教学基本文件和评估标准。 6、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全县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政策;负责统计和监测全县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港澳台以及国外政府和组织对我县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指导、管理全县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7、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及贫困地区的教育援助。 8、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工作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9、主管全县教师工作。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教育表彰奖励、教师继续教育、教师综合素质、工作绩效考核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编制标准和教师职务评聘工作。 10、统筹管理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参与拟定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11、指导全县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技术装备和教育信息技术、教育系统勤工俭学等工作。 12、组织全县教育督导工作。 13、统筹管理全县语言文字工作。制定全县语言文字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工作。 14、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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