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爆物品法律法规试卷(民爆物品管理条例) |
释义 | 1.民爆物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 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 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 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 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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