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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法的预防原则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环境法上的预防原则,是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的带来的环境损害。1。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这种损害是科学上确定的、形成共识的。例如二氧化疏等空气污染物造成的酸雨损害、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的伤害等都是科学上确定无疑的。2、预防的目的是避免或者减少环境损害。预防原则的核心在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即"防患于未然",它实质上是对末端治理方式即"治理于已然"的转变。3、预防的性质属于事前积极控制。预防原则是相对损害发生后的治理而言的。损害发生后的治理,虽然也是对环境的保护,但它是消极被动的预防损害的发生,则是事前的积极控制,是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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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1:2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