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收费单寄律师还是寄给当事人 |
释义 | 法律分析:法院收费单寄给当事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如果计算上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应当用裁定更正。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九条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第二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第二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二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三条 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 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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