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是我们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实践基层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随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走向纵深,群众的民主意识日益增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程序性、规范性、公开性提出更高要求。换届就是一次最为广泛的群众路线大实践,一个检验群众路线贯彻成果的主校场。换届过程,要听民声、访民情,沉下身心主动回应群众政治诉求。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