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调取证据的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如下: 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2、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3、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包括: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2、最佳证据规则;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 4、口供补强规则; 5、证人作证规则; 6、认证规则。 一、协助调查严重吗 协助调查并不一定就如大众所想的那么严重。协助调查是公民为维护公序良俗、社会和谐、民生安定而自愿采取的、配合警察或其他部门开展调查的行动。协助调查是自愿的,这是没有任何强迫性质、自发的高尚行为,因此也无须通过法规对其细节进行约束和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因此协助调查是了解案情的公民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的行为,也是每一个了解案情的公民的义务,并不是说协助调查的人有犯罪行为。 二、常见的非法证据的种类 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若由上述主体作证人提供证据,将不符合法律对于收集、提供证据主体的规定,是为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这是一般意义上人们所理解的非法证据。如刑事诉讼法第52条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若以上述方法收集证据,将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而成为非法证据。 3、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或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对案件真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款也规定,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4、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二款列出了证据的七种表现形式,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这是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的事实内容的客观性而明确规定的事物的形式必须适合事物矛盾运动的内容,内容决定形式证据是客观事实这一本质便决定了诸如梦幻、占卦等等的东西不可能成为它的表现形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证据的收集与使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