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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十多年老房子没房产证强拆怎么办?
释义
    老房子没有房产证强拆的解决办法和对待违法强拆的策略。对于老房子,农村可凭集体组织证明获得拆迁补偿,城市需与持有产权证的人协商过户。历史原因造成无证房屋可获得合理补偿。遇到违法强拆,不可以暴制暴,应保持冷静并了解拆迁法律知识,积极收集证据并报警处理,甚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可依法强拆,但需以合法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一、二十多年老房子没房产证强拆怎么办?
    首先需要确定,所居住的房子是不是违章建筑。
    按规定,进行拆迁补偿时,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要给予补偿。但是,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即违法建筑,将不予补偿。
    其次,并不是没有房产证就不能证明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房产证的原因有很多,不同情况需要分开说明,参考如下:
    1、老房子
    (1)如果是农村中,由于农民都是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房子,所以没有产权证时只要集体组织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证明这个房子是自己的,在拆迁时也能够得到拆迁补偿款。
    (2)如果是在城市中,如果房子没有产权,那么只能找卖给自己房子的人或持有产权证的人,双方协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以补正自己没有房屋产权,否则将不能拿到拆迁补偿款。
    2、历史原因,没有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建造的时候是合法的,但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而被拆迁人已经在房屋内长时间地生活居住,对于这样的无证房屋,拆迁时应当给与合理的补偿安置。
    二、老房子遇到违法强拆怎么办?
    1、遇到暴力拆迁等突发状况,不能以暴制暴,尽量平复自己的心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当然面对蛮不讲理的拆迁人,心里是十分委屈和愤怒,难免做出冲动的事情,但是,要想到这个事情还有更好的解决办法,更加合法的解决办法,违法者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积累拆迁法律知识,自己保护权益。被拆迁人平时也可以对拆迁的一些法律常识进行了解,这样使拆迁人不敢轻视。许多拆迁人就是因为被拆迁人不懂法、不知法才敢肆意的进行强拆甚至是暴力拆迁。其实,只要懂得一些法律常识,就足以应付很多情况,不至于权利被侵害而尚不自知。
    3、变被动为主动,积极收集证据,到公安局报案,如果公安局不受理或者受理后冷处理,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所谓非法强拆是指没有强制执行法律批准文件的强制拆除行为。比如在房屋征收中,如果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属于典型的非法强拆。
    没有房产证就是违章建筑,可以依法强拆,在生活中遇到违法强拆的行为,不能以暴制暴,要尽力平复自己的心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多留存一些现场的照片,固定好证据,然后报警处理。在平时也要积累拆迁的法律知识,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面对老房子无房产证强拆的情况下,需要明确房屋是否为违章建筑。根据规定,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补偿,而违法建筑则不予补偿。此外,没有房产证并不意味着无法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针对不同情况,如老房子、农村或城市中的无产权证房屋等,可以通过集体组织提供证明或与产权持有人协商过户等方式,以确保拆迁补偿款的获取。对于遭遇违法强拆的情况,应保持冷静,不以暴力回应,积累拆迁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收集证据并报警处理,如果公安机关不受理,可通过行政复议等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在任何时候,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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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8: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