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放置保险标志怎么处罚 |
释义 |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动车应当被扣留,同时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且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办理相应手续后,公安机关要及时退还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如果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设置合格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利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车牌,签字或办理相应的手续。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违反以上法规的,将被处以2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记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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