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委托代理会带来的问题有: 1、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行为违法未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仍实施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委托代理的特征表现为: 1、委托代理是基于受托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委托授权在委托代理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2、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有时,不作为专业代理机构的法人,也可以接受委托进行代理行为; 3、委托代理通常是有偿的。专业代理机构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自然人受委托进行代理行为也是有偿的。 综上所述,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结果。因此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