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变更合同的引用条款包括: 1、标的变更; 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品质的改变及价款或酬金的增减; 3、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的变更; 4、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 5、债权性质有无变更、担保的设定或消失; 6、违约金的变更以及利息的变化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