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合同通过条款能否更改 |
释义 | 可以修改,但是必须双方协商才能,修改,不能单方随意修改,当然一方不愿意修改,也是不能修改的。 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修改通用条款,或者在专用条款中增加约束的内容,只要修改或增添的内容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依法属于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一旦签署就构成有效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要否决该等条款的效力,同样是不可能的。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795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一)工程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及地点,建筑物的栋数、结构、层数、面积等; (二)建设工期,即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的时间或期限; (三)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四)工程质量,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中规定的对建设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各项特性要求的总和。实践中,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技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确定施工工程的质量; (五)工程造价,即建筑安装某项工程所花费的全部投资。通常包括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独立费用等几部分; (六)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技术资料的提供,是施工合同履行的基础和前提,建设单位必须按时提供,才能保证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顺利进行; (七)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八)拨款和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保修扣留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拨款和结算条款的依据; (九)竣工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十)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十一)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一、签订施工合同后如何担责 (一)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就是要约,合同就是通过招标投标形式来要约和承诺。 (二)明确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就产生了法律上的关系。 1、施工合同是双方行为的准则; 2、施工合同制约发包人和承包人; 3、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三)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实行监理的依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行监理离不开合同,离开了就没有了依据。 (四)是保护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依据。 1、施工合同依法保护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权益; 2、追究违反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 3、调解、仲裁和审理施工合同纠纷的依据。 二、发包人与承包人都应当注意事项 (一)工程造价,如为招标工程,则应以中标时确定的中标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 (二)合同造价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是承包方的利益所在,价款数额及付款日期应当明确具体。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并且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双方要作出明确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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