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妹妹离婚协议里写了归还彩礼,现在不想还了,对方把我妹妹告了,彩礼可以不还给他吗 |
释义 |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时,对女方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如果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男方生活困难,会判决女方酌情返还给男方财产。法院对女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则按赠与处理。而法律规定赠与一经成立,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因此离婚案件的见面礼一般都是不会返还的。 但是,若出现下列情形,彩礼是无需返还的。即:(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按照您所描述的情况,你妹妹在离婚协议中写明要将彩礼返还给对方,若离婚协议生效的话,那么该约定对于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彩礼是否返还法院还需要结合该离婚协议和你妹妹和妹夫支付彩礼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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