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妻子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遵照该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发生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启动继承程序。 妻子生前如果欠有债务或者还有没有缴纳的税款,则先要清偿债务和缴纳税款,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