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聘用制是一种通过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用人制度。根据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则提前三日通知。 法律分析 聘用合同解除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 拓展延伸 聘用制合同解除后的追溯期限 聘用制合同解除后的追溯期限是指在聘用制合同解除后,一方或双方希望追溯某些权益或义务的有效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追溯期限通常是有限的。在中国劳动法中,追溯期限一般为一年,即聘用制合同解除后的一年内可以追溯相关权益或义务。然而,追溯期限的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及时行使权益或履行义务,以避免追溯期限过期而无法追溯。因此,在解除聘用制合同后,双方应留意追溯期限,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聘用合同解除应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通知期限为三日;在非试用期内,通知期限为三十日。聘用制合同解除后,追溯期限一般为一年,双方应及时行使权益或履行义务,以避免追溯期限过期而无法追溯。请双方在解除合同后留意追溯期限,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