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司法机关职权具体如下: 1、管理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和对违法分子的教养工作; 2、领导和管理轮训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在职领导人员和律师,公证处负责人员的工作; 3、领导直属的政法院校并指导大专院校法律系和各种学校的法学教育; 4、领导和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法律报刊和书籍的出版工作; 5、领导和管理律师工作; 6、领导和管理国家公证和涉外公证工作; 7、领导和管理司法助理员工作; 8、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10、管理司法方面的外事工作; 11、调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理论问题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