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无监护人证明一般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开具,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监护人的姓名等个人信息; 2、被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3、开具的时间以及单位名称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