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正常情况下,儿媳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只能是配偶、父母、子女。但是如果是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在这种情况下,儿媳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1)在经济上对公、婆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2)对公、婆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以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即可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