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继承 诉讼 不是必须要所有 继承人 作为原告。可以列全部继承人为原告,也可以列部分继承人为原告。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同时不能列为第三人的,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 遗嘱 另有安排的除外。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