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前夫不配合孩子母亲行使探望权的,孩子母亲作为探望权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法院接到申请后,首先是要求孩子父亲予以配合,比如送到将孩子送到指定地点与探视权人见面。孩子父亲如果不听法院要求,仍然拒不履行判决的,法院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孩子父亲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