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离婚的特征有哪些?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通过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诉讼离婚适用于感情破裂且存在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但另一方不同意,或夫妻双方对财产和子女抚养有争议。诉讼离婚具有三个特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主导争议处理并作出裁判、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律分析 涂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因感情破裂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制度。 诉讼适用于当事人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财产和子女抚养有争议。诉讼离婚主要有三个特征:一是诉讼离婚的法定必要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以此为据判断是否准予当事人离婚。二是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由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裁判。三是法院作出的调解或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拓展延伸 诉讼离婚的利弊及对家庭的影响 诉讼离婚的利弊及对家庭的影响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诉讼离婚的利益在于,它提供了一种法律程序来解决夫妻之间的争议和分歧,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诉讼离婚也可以提供一个公正的平台,让双方能够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争议解决。然而,诉讼离婚也存在一些弊端。首先,它通常是一场漫长而费力的过程,可能会给夫妻双方带来巨大的精神和经济负担。其次,诉讼过程中的争议和对抗可能会进一步破坏夫妻关系,给子女造成心理上的伤害。此外,诉讼离婚的结果往往是由法官决定,可能无法满足双方的期望和需求。因此,夫妻在考虑诉讼离婚时,应该权衡利弊,并尽量通过和解或其他替代方式解决分歧,以减少对家庭的负面影响。 结语 诉讼离婚是一项制度,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通过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适用于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情况,涉及财产和子女抚养争议。虽然诉讼离婚提供了解决分歧的法律程序,保护当事人权益,但也存在诸多弊端。漫长费力的过程可能带来精神和经济负担,争议和对抗可能破坏夫妻关系,对子女造成伤害。因此,在考虑诉讼离婚时,应权衡利弊,尽量通过和解或其他方式解决分歧,以减少对家庭的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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