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将劳动仲裁的证据用U盘给法院,但需要做出纸质的的书面材料。法律没有明确规章电子证据的法定形式。但一般对于电子邮件、网页、等有形电子文件的话,一般采用公证取证的办法,把他变成公证书的形式,对这些内容进行记录和证明。如果是对于IP问题、ASP、数据库、软件程序等等抽象的电子数据的话,则一般需要申请司法鉴定对专业问题进行判断证明。即以公证书或鉴定书的形式(含刻录光盘)向法院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