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小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发证书,又被称为“乡产权”、“集体产权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具有较大法律风险。但是,对于小产权房买卖要进行区分,如果经过规划部门规划,主要为旧村改造项目的小产权房,该房屋具备合法性,出卖该房屋的合同合法有效。如果未经行政部门许可或临时建筑超过期限,系经出卖人私自建造,则为违章建筑,依法应予拆除,不得买卖,应认定为合同无效。在此提醒大家,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中应注意明确买家在对于该房屋系小产权房事实的知情权。合同应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明确: 1、买卖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2、房屋具体坐落地址,面积。 3、购买价款、支付方式。 4、履行期限。 5、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