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购物 合同履行地 |
释义 | 1、卖方通过物流公司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手中应视为合同义务的代为履行,物流公司将货物安全运送至买方手中,从而完成标的物的交付。 2、货物所有权在买方签收时即发生转移,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风险随之转移; 在交付之前非因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其风险应由买方负担。 3、实践中买方通过电话的形式要求物流公司将标的物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或门卫等行为,应视为指示交付,所有权和风险在代为签收人签字之后发生转移。 一、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例外规则 1、标的物尚未交付,风险已经移转给买受人,包括: 在途货物买卖;买受人迟延受领;买受人迟延提货。 2、标的物虽已交付,风险仍未移转: 出卖人的交付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即使已经交付,风险也不发生移转。 3、在途货物买卖 在途货物买卖指出卖人与买受人就正在运输旅途中的标的物订立买卖合同。 风险移转规则:在途货物买卖中,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风险即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这一规则与当事人是否约定交付地点无关,只要当事要没有约定风险负担规则。 在途货物买卖中,若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合同成立时不发生风险移转的效果。 在途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时起,风险移转。 在途货物买卖的标的物若为种类物,在特定化于该买卖合同中之前,即使合同已经成立,风险也不移转。 4、买受人迟延受领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5、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受领延迟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买受人迟延提货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因此,当出卖人在交付期限届至时将标的物置于该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7、出卖人根本违约 出卖人根本违约,出卖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来件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二、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的方式有哪些 1、现实交付 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也就是说一方(通常为出让人)把东西当场交给另一方(通常为买受人)。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2、观念交付 一种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此为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为顾及交易的便捷而采取的变通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它又分为三种: (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是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也就是说在甲乙达成合意以前,东西已经在乙手上了; (2)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也就是说虽然甲乙达成了物权转移的合意,但标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3)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也就是说标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标的物交于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60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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