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处罚决定书下来后的处理方法如下: 1、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除法律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执行的方式: 1、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到罚款的,必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如果没有签发,双方有权拒绝罚款; 2、执法人在当场收到的罚款,应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两日之内送到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到的罚款,应当自到达之日起两日内送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缴入指定的银行; 3、因当事人确实有经济困难,需分期上交或者延期上交罚款的,由当事人申请并且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停或分期上交; 4、除了依法应销毁的东西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产必须要按国家规定或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拍卖来处置; 5、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产拍卖必须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拦截,私分或伪装。财政部门不得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所得以任何形式没收违法财产归还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