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队暴力执法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
释义 | 一、什么是非法强拆 如果有产权证,并且所有建筑都是与产权证一致的,自己不同意,也没有法院的判决,这就属于非法强拆。 如果有产权证,并且建筑中加盖违法搭建的部分,城管出示了违法建筑限期拆除法律文书,政府拆除违法建造部分,不需要法院认宝,这种也是合法强拆。但拆除了原有证合法部分,属于非法拆除。 如果业主未经批准,擅自拆掉原建筑,又重新建造了新建筑,这种建筑肯定是非法建筑,不会完成新产权登记,旧的户产证也不能保护新建筑,如果城管局发出了非法建筑限期拆除通知法律文书,在公告限期以后,不需法院叛决,政府拆除是完全合法的。 二、什么是司法强拆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三、拆迁队暴力执法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行政公务人员是行政权的行使者,是法律的执行者,其行政行为应严格依法做出。一旦违法,其危害的后果比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在程度和性质上更加严重。一是破坏了正常的行政秩序和社会规范,二是损坏了政府的公共形象,三是亵渎了法律权威,四是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前国内部分学者倾向于将暴力执法界定为行政违法,比如有学者认为,暴力执法首先体现在“对执法对象的人格侵犯、暴力侵害和财产侵害方面”,认为这是暴力执法构成违法的显着特征。持这一类观点的人认为,暴力执法不仅在形式上体现为行政违法,而且从维护正义的角度,也应把暴力执法界定为行政违法。理由有两点:一是形式上违法。在我国,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从形式上来看,暴力执法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它的动机在于追求不当的行政利益,违反了一般人的理智、常识及社会公认的公平原则,出于利益的考量而使用了暴力,可以认为是显失公正。二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古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底德曾说:“公理只有在双方相等时才谈得上,强者做他们能做的事情,弱者受他们必须受的苦难。”从一定意义上说,当行政权过于强大时,它往往难以受到有效控制,处于弱势端的多数群体权利难以实现。行政主体由于其自身的地位和职权,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方面负有很大的责任。 然而,也有部分学者将暴力执法界定为行政不当,比如,有学者认为,现实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现象事实上是一种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现行法律缺乏可操作性是造成行政行为不合理的根源”。持这一类观点的人认为,暴力执法不是违法行为,而应当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滥用。一方面,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根据法定授权、依照法定程序并在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作出的,只是由于具体的行政执法人员裁量权使用不当,而需要对该行为进行审查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行政行为还在合法范围之内,不当审查也只能针对行政行为中出现的瑕疵进行审查;另一方面,行政公务人员是自然人,他们的智力水平、个人品德、理解能力、专业知识程度、办事灵活性等俱不相同,执行权力时产生的后果也不尽相同,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要求行政公务人员运用自己的思想、智慧和意识指导行政行为过程,通过自己有意识的行为来贯彻、执行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在这种个性因素的影响下,产生多大的副作用是不可预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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