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大病报销政策规定 |
释义 | 将山东省大病保险谈判药品纳入我市全民补充医疗保险特药保障范围。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等三种罕见病必需的特殊疗效药品按照省大病保险规定支付政策执行,即:起付标准为2万元,2万元至4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支付 85%,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90万元。 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等三种罕见病所需特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责任医师和定点特供药店三定管理,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范围。具体药品及支付价格等管理办法根据省医保局相关规定执行。 青岛大病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1.所有的大病患者,一旦住院后,必须尽快将诊断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等材料,送所住医院医保科登记、审验,以免影响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2.申请肝硬化等23种病的门诊报销,参保居民要持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及申报病种所需材料于每年5月、11月到规定的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相关表格进行初审; 3.定点医院将初审合格参保居民信息报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4.最终审核合格的参保居民由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盖章后生效,从7月、1月开始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目前,列入青岛大病医保报销范围的包括属于基本医保政策内个人先自付的住院药品费用、大型仪器检查费用等,同时医保政策内,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费用也在其中。 青岛城乡居民大病合规大病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其中列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包括:列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住院个人首先自付的药品费用;《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中排除的不予支付项目外的医疗费用,大型仪器检查、部分治疗项目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高值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如床位费等)限价内个人自付的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分担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个人负担费用等。 而在具体疾病上,主要包括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白血病、脑卒中后遗症、慢性心功能不全、支气管哮喘、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精神病、结核病、血友病、肝硬化、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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