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关于期限的规定的是:保险人发现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可以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最长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不成立的合同可以协商解除吗 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解除。因为合同解除是相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而言的,已经成立的合同,可以协商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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