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条件 第七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