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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宣告失踪需要开庭吗
释义
    请求宣告公民失踪,其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当下落不明人的住所地和最后居住地不一致时,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即以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则应当立案受理,并发布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即无需开庭。
    公告应记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下落不明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相貌特征;该公民失去音讯的最后时间;公告期间以及知情者向受申请法院陈述该公民的下落和信息的渠道或方式。
    公告期间为3个月,从发布公告之次日起算,公告期满,查明该公民确切的下落和信息,申请宣告该公民失踪的事实不存在的,法院即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如查明该公民确已下落不明,存在失踪事实的,即应作出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驳回申请和宣告失踪的判决,一经宣判和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提起上诉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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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2:3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