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下宣布失踪人口的法律认定 |
释义 | 《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一、制度目的 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司法判决确认自然人为失踪人的事实,从而结束该自然人的某些身份不稳定状态,特别是其财产无人管理及某些权利权力无法正常行使、义务不能及时履行的状态,使得该失踪人的权利义务得以正常行使,保护失踪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二、满足条件 (一)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 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所、住所后没有音信的状态,且该状态是连续不间断的。下落不明与生死不明不同,下落不明只是指不知其下落,有的不知其住所,但知其仍然活着,可称下落不明,而生死不明则是不知其是否仍然生存。 (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力义务关系的人。而被申请失踪人的债权人虽不属于其近亲属,但宣告失踪制度建立了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属于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力义务关系的人。 (三)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自然人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后仍没有该自然人音讯的,人民法院即可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三、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管辖法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自然人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后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第一条规定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受到严重破坏,难以开展审判工作,对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答复对于类似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宣告失踪案件具有参照适用效力。 (二)申请要求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需采用书面形式,载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 (三)审理程序 宣告失踪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实行独任制审理,一审终审。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