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隐瞒如何举证 |
释义 |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违反情报提供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律分析 提供故意隐瞒的材料证据即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该两类行为均属于违反情报提供义务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拓展延伸 故意隐瞒证据对诉讼结果的影响 故意隐瞒证据对诉讼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的影响。在法律程序中,举证是一项关键的任务,它决定着案件的胜负。当一方故意隐瞒证据时,可能导致另一方无法充分呈现自己的案件,从而丧失了公正和公平的审判机会。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法院可能会对隐瞒证据的一方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如排除证据、承担法律责任等。因此,诉讼参与方应该始终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举证义务,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维护司法公正与公平。 结语 故意隐瞒证据是一项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对诉讼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的影响。在法律程序中,举证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故意隐瞒证据可能导致对方无法呈现自己的案件,丧失公正和公平的审判机会。法院对此可能采取排除证据、承担法律责任等制裁措施。因此,诉讼参与方应始终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举证义务,确保案件能够公正审理,维护司法公正与公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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