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一、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有效合同是符合上述全部有效要件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2)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合同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4)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约束第三人。 二、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 担保物权在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中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它是债权人基于物的担保所享有的权利。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设立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在此不讨论。 担保物权有其自身的特性,就其与担保的其他方式如保证进行比较有以下三点: 1、担保物权具有排他性,保证债权具有相容性。 同一物上存在两个抵押权,其效力的优劣以其成立的先后而定,成立在先的先受偿;但若同一物上存在多个保证债权,这些债权都是平等的,并不以成立的先后决定其优劣,而是平等受偿。 2、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保证债权的效力,即优先权。 担保物权与保证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保证债权行使的效力,即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3、担保物权具有追及力,而保证债权则无担保物权对担保物的追及力。 即不管担保物发生何种变动,被何人占有,权利人都能对其行使权利,请求返还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保证债权只能对特定的人即保证人行使,不具有对物的追及力。 对于主张担保物权的期间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即如果主债权自受到侵害之日起,债权人一直没有行使请求权,那么其诉讼时效就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三年,而为主债权担保的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则为主债权受到侵害之日起四年。如果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一直没有届满,则担保物权一直存续。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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