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了保密协议到底能不能跳槽? |
释义 | 如果是在进公司的时候签订了相关的保密协议的话是可以跳槽,但该合同中的保密项是有效期在两年以内的,如果是在两年内作为该公司辞职后的员工也是要做到保密协议上面的,不然就是属于违法的,对方是有权利去进行上述,索要相关的赔偿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劳动法就有相关的规定的。 一、临时工没有合同可以申请一告一个吗 理论上说,只要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就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劳动者在起诉单位时,因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无法明确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需要主动去收集证据材料,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没和公司签订合同,去告公司,不是所有的都会胜诉的。从一般的案件来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多数公司在招聘的时候,没和员工讲清楚工作的性质,导致员工在后期的工作中除了做自己本职的工作,还做了其他职业应该做的工作,导致员工离职的。还有一种就是公司根本没和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就让其工作的,最后员工离职却不给工资的。那么,无论公司当初是故意不讲清楚还是无意的,或者是公司不签合同的。在员工离职后,其都有权利到法院去控告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仲裁。如果经过法院的审查和核实,员工所控告的是事实,那么该公司就需要对其员工进行相应的赔偿或者是道歉。当员工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员工有权利进行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时候,员工需要对一些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对于公司不签合同就让其为公司工作的事件中,员工对公司进行控告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对公司的控告需要在员工离职之后的一年之中进行。如果超过了一年,员工才对该公司的行为进行控告的话,法院是有权利不予以支持的。换句话说,就是员工需要在离职后的这一年的时间里向法院提起申诉,员工可以维护自己权益的有效期是一年,这样,员工才能得到自己相应的赔偿。 二、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以下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1、技术信息。凭经验或技能所产出的,在实际中尤其是工业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 2、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 商业秘密具体可分为: 具体可分为: 1、产品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常见形式,甚至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3、工艺程序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 4、机器设备的改进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 5、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这类文件就是商业秘密。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 6、公司内部文件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是商业秘密。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它们若被竞争对手知道,都会产生不良后果; 7、客户情报客户清单是商业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顾客将会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阻碍公司的正常活动。 一、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处理方式如下: 1、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申请仲裁; 2、工商行政部门对企业的不正当行为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受害企业发现其他企业有侵害自己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协商解决。 二、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一般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保密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强制性规定; 2、签订合同的双方应当具有承担相关责任的合法资格; 3、合同或者协议中应当对约定等条款和内容进行明确说明; 4、双方是出于自愿且平等的情况下进行签订的,没有存在胁迫或者是威胁原告强制签订该协议书; 5、就保密协议中约定等保密内容如果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约定。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处理。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五点注意事项。 三、哪些公司的秘密属于商业秘密? 协议是指导缔约双方主体如何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根本指南,对保密内容的判断主要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对保密内容的约定。因此,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保密协议》之时,应当在理解“商业秘密'的几大特性的基础上,详细、准确地约定何为保密内容。 “商业秘密”有几方面的特性: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5)系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因此,涉及客户、价格、财务、技术、营销等方面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息息相关的信息,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均不得泄露。但是,非因签约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劳动者对此不负责,用人单位可以向责任方索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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