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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包括哪些
释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是什么?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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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2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