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目前我国并没有组织未成年有偿陪侍罪,组织未成年有偿陪侍涉嫌,司法解释是,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况有: 1、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