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工程设计招标条件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规定了招标文件应当明示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以便设计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投标;招标人确需另行选择其他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以营造有利于建筑设计创作的市场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以建立更加公开透明的建筑设计评标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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