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另案处理是好是坏 |
释义 | 另案处理不存在好坏之别。另案处理属于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和法院判决书中的“另案处理”人员进行审查监督,将法律监督活动贯穿于“另案处理”的全过程。 “另案处理”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刑事案件数量的逐渐增长,司法实践中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关联犯罪也与日俱增,而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另案处理”的情形也越来越常见。通过对一些案件的统计和分析,笔者认为,“另案处理”主要存在下列现状:首先,“另案处理”适用的案件类型宽泛。“另案处理”涉及的犯罪类型十分宽泛,适用率较高的主要集中在侵财型犯罪和聚众型犯罪中,这些犯罪具有发案率高、涉案人数多以及案情较为复杂等特点。其次,“另案处理”在各地区适用情况差异大。全国各地法院每年“另案处理”的案件数量及适用比例之间的差异较大,即使在刑事案件总量及每年案件数量相近的地区,其“另案处理”的适用数量及比例也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再次,职务犯罪“另案处理”的适用比例高。随着我国职务犯罪查处的数量不断攀升,对贪腐窝案、串案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职务高低为标准或根据行为性质(如受贿、行贿),进行异地分案侦查、异地分案起诉、异地分案审理等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做法。最后,某些“另案处理”的创新办案模式引发争议。面对复杂的司法实践和层出不穷的新型案件,一些地方的创新办案模式引发了很多争议。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第三条 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另案处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六)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