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程序上的特点: 1、相较于普通程序而言更为简单,一般是在二十天内审结,最长为一个半月; 2、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一人独任审判也可以组成合议庭审判。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