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外代购行为是否等同于走私? |
释义 | 严格来说,除了主动申报纳税,代购都是走私行为,是否犯罪看是否达到起刑点。代购合不合法主要还是看是否申报和缴纳税款。 根据我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海外代购违法吗 正规的海外代购不违法海外代购是由代购商或经常出入境的个人帮消费者买到商品。人们总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上看到很多世界各地或具民族特色的商品,但由于时间、距离和政策等原因,不能把喜欢的商品买回来,所以上网选择正品直购商品。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国内的商品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代购会被认定走私吗 代购一般不会认为走私,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空姐代购案是否构成走私罪 空姐的代购行为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代购本身并没有“原罪”,但代购并不等同于免税。如果依法缴纳了海关税的代购或者代购的物品本身属于免税的,那么代购就是正当合法的;如果代购的物品不属于免税的,且逃避海关税收,则是非法的,涉嫌走私。 出轨行为就是违法的吗 单纯的出轨行为不是违法的,但如果出轨方的出轨行为是在外与他人同居或者是在外与他人登记结婚,那么出轨方的出轨行为就是违法的,出轨方会因构成重婚罪而被法院依法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就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关于犯罪就是刑事违法行为吗?的法律问题,相关法律知识。 一、犯罪就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1、犯罪就是刑事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总称,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法律制裁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行为则是指但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事制裁的行为。 2、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 (1)社会危害性不同。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犯罪行为较小,而犯罪行为则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侵犯的法律性质不同。一般违法行为侵犯的是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而犯罪行为则直接侵犯了刑法的规定。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一般违法行为应受民事或行政制裁,而犯罪行为则应受刑事处罚。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犯罪的基本特征包括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所谓严重社会危害性,即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严重损害的特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违法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是民事、经济违法行为,有的是行政违法行为。犯罪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而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备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犯罪一定违法,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比违法行为严重,犯罪行为大多数要负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一般违法行为如不及时给予处罚、惩戒,还可能发展为犯罪,从而带来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而犯罪行为由于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受到得惩罚较重。 相关内容: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 违法所得并不是刑法中专有的程序,在行政处罚当中也是有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而且还有相关的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今天,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关于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内容,仅供参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37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局长周伯华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 2.对《关于境外杂志社在国内非法承揽广告情况报告》的批复 广字〔1992〕第24号 3.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4号 4.关于违法广告处罚中非法所得的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8〕第24号 5.关于违法所得是否等同非法所得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0〕第74号 违法所得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所获得的财物,又区分为行政违法所得与刑事违法所得。 在计算违法所得之前,首先要对违法所得进行一个认定,看看哪些是属于违法所得而哪些不属于,这样才能有利于正确的计算相关违法所得的数额。 该内容由 徐一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